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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障安防系统作用发挥的质量控制措施

编辑:绍兴安平县上善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字号:
摘要:试论保障安防系统作用发挥的质量控制措施
安全防范系统应用领域,从宏观上分,可概括为公安警务工作应用与社会单位和家庭应用两大方面。搞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及应用,是公安部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贴近公安实战,服务于社会安全的具体体现。安全防范系统应用建设管理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抓好在公安警务工作中推广安全防范技术应用;又要抓好在社会单位和家庭中普及安全防范技术应用。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认真从以下几个环节抓起。这些环节是促进安全防范系统在构建安全和谐社会中作用发挥的关键点,也是做好公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安全防范产品质量控制

安全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作为组成安全防范系统的基本单元,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技防管理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两个方面。

(一)安全防范产品的市场准入

依据《办法》和公通字[2003]19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如下8类安全防范产品,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制度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这8类安全防范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机械防盗锁、楼宇对讲(可视)系统、防弹复合玻璃、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1。安全认证制度

我国安全防范产品的安全认证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现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安全防范产品共4类11种,即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箱、柜。安全防范产品的安全认证由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负责实施。安全防范产品一经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必须经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随着我国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认证机构的不断成熟,安全防范产品全面实行安全认证制度,并不断扩展认证项目,是与国际上产品管理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

2。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中的8类安全防范产品,尚未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同一类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两种制度。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办法》第七、八、九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产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统一的可识别编号。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及决定和送达几个环节。

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二)安全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

以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为依据,实施安全防范产品监督管理。目前要做好两个主要环节的工作:一是履行好继续采用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安全防范产品的监管职责;二是积极参与对已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工作。主动与质检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尽快建立行之有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1。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安全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分为国家监督抽查、行业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三个层次。其中,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检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内容:

1)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安全防范产品是否具有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于销售企业还要检查其是否具有销售资格、所经营产品是否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安全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

监督抽查结果,对于没有安全认证证书的,将案件移送各地质检部门。对于没有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12号令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2。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年检管理

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旨在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年检通常采用由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技防管理部门审核的方式。初审由地市级技防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由省级技防管理部门进行。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其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全防范产品,未获得生产登记批准书而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或销售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处以更高的罚款。

各级技防管理部门应将获得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逐级逐年汇总,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备案。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控制

安全防范工程即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简称“五防”)等功能的安全防范系统而实施的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包括立项、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主要环节,其各环节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安全防范系统的有效性。因此,对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就成为技防范管理部门实施安全防范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防范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有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简称《程序与要求》)、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简称《规范》)等。为便于对安全防范工程质量有效进行过程控制,要求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程序与要求》规定的程序(如下图)与要求进行,并通过严把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质量关,抓两头促中间。

(一)安全防范工程方案论证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是工程实施的蓝图,其可行与否至关工程建设全局成败。安全防范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规模分成三级。一级工程为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二级工程为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三级工程为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照《程序与要求》规定,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需组织方案论证。

1。方案论证的组织

方案论证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一种必要手段。方案论证以会议形式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持,单位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公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2。方案论证的提交文件

方案论证文件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交,主要包括:1)设计任务书;2)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3)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4)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5)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6)管线敷设方案;7)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3。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依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方案逐项进行论证,重点应审查所设计系统的如下几个方面: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是否相适应;2)技防、物防、人防是否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是否相协调;3)是否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4)是否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5)是否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要求;6)是否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7)是否满足系统的经济性、实用性要求;8)设计资料是否规范。安全防范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有异议的论证意见,须由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报送其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及工程费用预算,除有特殊规定需经公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均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二)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监督的最后关卡。下述为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质量监督的相关环节,三级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1。工程验收的组织

根据《规范》规定,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于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或建设单位(对于一般工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协商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该委员会(小组)通常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委员会分成三个验收组,即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2。工程验收的提交文件

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验收图纸资料。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文件:1)设计任务书;2)合同或协议书;3)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含评审委员会、小组人员名单、通过初步设计论证的整改落实意见);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5)系统试运行报告;6)工程竣工报告;7)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8)系统检测报告;9)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说明及日常简单维护说明);10)工程竣工核算报告;11)售后服务条款。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3。工程验收的内容

工程验收由三个验收小组分头进行。

1)技术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验收;(2)系统配置验收;(3)所用安防设备验收;(4)系统供电验收;(5)集成功能验收;(6)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验收;(7)各子系统的抽查与验收;(8)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

2)施工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设备安装验收;(2)管线敷设验收;(3)隐蔽工程验收复核。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采用现场抽查方式。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附施工方提供的更改审核单。

3)资料审查

按提交文件项目及《规范》中要求,审查图纸资料并做好记录。

上述各项验收明细分别参见《规范》表8.3.1-表8.3.3所列出的技术验收、施工质量抽查验收、资料审查三个评价表格,按要求进行填写,并按评价表所附评价规则进行统计评价,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个人评价结果。

4。验收结论与整改

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三个评价表的专家意见分别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数目进行统计,并按《规范》8.3中给出评价规则分别进行计算后,综合评价获得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

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将验收结果填入验收结论汇总表(参见《规范》表8.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时间落实整改方案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有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将加倍。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且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三、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质量控制

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主要涉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营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系统值机操作;安全防范系统报警复核等。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系统长期有效运行和安全技术防范作用的有效发挥。对这一环节的质量控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市场准入

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的市场准入宜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构建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即对欲进入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市场,从事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设定特殊行业从业资质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对系统运营服务质量的影响。

(二)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误报警控制

这里所述及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误报警,是指没有出现危险情况,而使警察出动的报警。安全防范系统频繁的误报警不仅造成警察时间和警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妨碍其出警紧急事件,而且容易引起人们放松警惕而引起案件发生。因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对系统运营服务企业发出的误报警进行限制,进而对系统运营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控制。

国际惯用做法是,限定系统运营服务企业每个报警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允许误报警的次数。若某个报警系统在给定的时间段内连续误报次数超过规定的限制,则应劝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措施的详细内容书面上报,尤其要表明设备维护状况;对误报率较高的运营服务企业也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警察停止出警、吊销执照等,以促使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企业采取措施,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减少向公安机关误报警。

(三)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过程监督

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过程监督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企业在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时,应当向系统用户提供设备的操作使用、日常维护方法培训,以避免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引发漏报警和误报警。

2。在系统运营过程中,向系统用户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杜绝漏报警,将误报警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引入保险机制,以规避系统运营服务企业的风险,并确保系统用户的合法权益。

3。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企业、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或使用单位要做到:1)保证有能坚守岗位、称职的值机人员,坚持按时开机警戒;2)制定完备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出现危险情况时,有关人员协同行动,快速进行报警复核、正确筛选警情,并将警情及时上报公安接警部门,以便有效处置事端;3)有认真负责的设备维修检查人员,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工作状态;4)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保证设防部位的门、窗、箱、柜按规定加锁,贵重物品锁进保险柜等;5)实现对系统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到实处;6)不得破坏、删除、修改安全防范报警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擅自使用安全防范系统记录的图像资料。

4。安全防范系统运营服务企业歇业、停业、破产时应妥善安排系统用户的未尽事宜,以保证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连续正常运行。

四、安全防范标准质量控制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安全防范标准的制订和执行,推动了我国安全防范行业的规范化运行,促进了安全防范行业在技术上的相互协调、配合,为安全防范产业的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协作创造了条件。安全防范标准质量控制应以标准制修订为基础,以标准贯彻、监督检查为核心,以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建设为目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一)完善安全防范标准体系,强化安全防范质量监督制度

要实现对安全防范产品、工程、报警服务等市场行为的全面质量管理和指导,重要的前提之一是要加强安全防范标准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标准的实施、监督、维护水平和对安全防范产品、系统、管理和服务的分类、分层质量控制水平,健全安全防范检测、认证等中介组织及检测手段和认证体系。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制定出安全防范标准70余项。为促进安全防范标准组成的科学合理化,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体系,作为编制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基本蓝图。安全防范标准体系是安全防范领域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由技术标准子系统和管理标准子系统两部分组成。技术标准子系统的结构分为技术基础标准、各技术专业通用标准、各门类通用标准和产品、工程、服务标准共四层。管理标准子系统的结构分为管理基础标准、管理专业通用标准和管理标准共三层。该体系表预计包括300个标准元素,目前共列入226个标准单元,其余标准元素有待在今后修订时予以补充。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安全防范标准体系将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渐进的完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对标准制定工作跟踪检查,以保证标准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统一性,以获得安全防范行业的最佳秩序、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出现偏差。

(二)结合安全防范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贯彻安全防范标准,把好质量关:一是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前的标准培训制度,中标公司应用标准审查、工程施工前的培训、标准验收制度;二是建设工程项目过程标准质量控制检查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标准的实施;三是组织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方案、设备器材采用标准的审核工作,检查、指导、督导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标准;四是验收时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

(三)做好安全防范标准宣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标准化意识和水平

通过讲座、办班、上网、汇编、光盘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安全防范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防范管理部门、工程建设企业、建设单位或用户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使其能够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熟悉经常使用的一些相关规定,提高其遵守各项政策、规定的自觉性和维护各项权利的意识。这样,既可以促使管理人员、专家对建设项目立项和验收实施标准化评审等,确保项目按期、保质、规范地完成;又可以促使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技术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正确的掌握和使用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还可以约束和调控安全防范行业行为,促使其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不断提高行业自身素质和社会的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行业信用氛围、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全方位提升安全防范应用建设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服务品质。

五、结束语

把握好上述几个环节对于促进安全防范系统作用有效发挥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重视上述关键环节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保证用好、管好系统。俗话说,科技系统“三分建设,七分管理”。首先,要做好职责分工,如值机、备勤、设备维护等;其次,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以及激励管理等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转变管理方式,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第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做好平台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四,要建立各种制度,规范各项管理。特别是要将各报警与监控点的详细情况汇编成册或采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现场处置或后期调用时,能够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同时,还应注重积极探索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如建立安全风险的评估机制,完善技术规范的保障机制,改革系统运营机制,创新警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便捷、迅速、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探索信息的研判、预警机制,探索保险联营的互动机制,研发科学、适用、可操作的安全防范系统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从而最大限度保证安全防范目标的实现和安全防范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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